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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2-04-01 18:30:23来源:作者:

  

各设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综合指导部门:

    为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章程(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现就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新阶段。到2008年底,全省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956家,比上年增长4.1倍。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合作社发展思路不明确,组织制度不够健全,指导服务不够规范,运行质量不高,辐射带动农户能力不强,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直接影响合作社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各地要把依法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为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具体行动,作为履行指导、协调、服务职能的有效手段,作为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基本前提,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真正发挥专业合作的重要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必须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快速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力争到2012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0000个左右。其中,示范县(市)达到50个,省级示范社达到500个,市、县示范社达到1500个左右;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的农户达到全省农户总数的50%以上;4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60%以上成员的产品,通过合作社“农超对接”或通过连锁店销售。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的重点环节和内容

    (一)坚持办社原则,创新办社思路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民自愿加入或退出合作社,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损害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改变农户的财产所有权。

    2、坚持农民自愿和农民的主体地位。要遵循办社五项基本原则,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依法办社,确保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民争利。

    3、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办社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是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合作社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发展,把更多的农户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之中。

    4、坚持以增加成员收入为办社宗旨。增加农民收入,让成员从中得到实惠,是提高合作社凝聚力、生命力的关键,是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合作社应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严格利益分配机制,带动更多的农民走上合作共富的道路。

    (二)加强组织建设,规范民主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要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员大会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要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

    6、完善会议制度。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的合作社,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规范民主议事程序。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8、规范领导成员管理。理事长或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要依照法律、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合作社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活动。

    9、规范成员管理。成员入退社要进行登记或注销,核发或收回成员证,健全成员管理档案。要加强成员的培训教育,引导正确行使权力,承担相关义务。

    10、实行社务公开制度。合作社应将重大事项,业务经营情况和成员关心的其他事项,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决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收入支出、盈余亏损、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公开。每年至少公开两次。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运作机制

    11、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要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的基本要求,结合自身发展实际,依法制定或修改章程,在运行中严格按照章程办事。

    12、规范成员出资结构。要积极引导成员向合作社出资,成员间也可以自愿联合认购。合作社应向成员签发出资证明(或在成员证上注明),并记入成员账户。成员间出资转让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13、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收购营销、收益分配程序、财务会计等各项制度。要坚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

    14、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进行机构设置,聘请专业人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15、规范税务登记。自觉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免征手续。与非成员交易,要自觉依法按规定纳税。

    16、规范变更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定登记事项变更,要按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生产经营行为

    17、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诚信进行生产经营和服务。要逐步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场所,购买服务设施,与农户逐步形成产销联结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18、鼓励实行标准化生产。积极引导成员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提高农产品质量,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19、鼓励实行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积极引导成员统一注册商标,统一农产品认证,统一品牌,统一包装,提高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五)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20、规范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有完整的会计档案资料。财务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21、规范开展信用合作。要按照中央出台的有关政策在金融银监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信用合作,不得以所谓的“信用合作”进行非法融资,更不得非法开展金融业务。

    22、规范建立成员账户。要为每位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确保合作社产权明晰。

    23、规范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社的年终盈余,要在弥补上年亏损、提取公积金后,采取按交易量(额)和出资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筹分配。其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的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24、规范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一个成员。

    25、规范财务报表。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收支明细表,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定期向综合指导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综合指导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要把加强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安排,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市、县要认真开展“巡查活动”,对所有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巡查一遍。按照“分类排序、先易后难、逐步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实施指导服务。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综合指导部门负责人要有自己的联系点,及时帮助解决规范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二)政策引导,抓好示范。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惠社扶持政策。对接受财政扶持的合作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提高扶持的质量和效果。在认真抓好省级示范社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与一般合作社结对子,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三)抓好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抓好面向基层面向农民的政策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基层干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动性,激发农民的合作热情,提高农民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大力营造规范发展的氛围。

    (四)分类指导,强化服务。大力开展“专家进社、辅导员联社”活动。帮助合作社联系相关农业专家,指导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经营服务能力。各级辅导员,要积极与合作社结对子,帮助完善健全章程制度。抓好以理事长、财会人员为主的辅导培训,提高规范管理能力。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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