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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侵犯农民财产权利
时间:1970-01-01 08:00:00来源:作者:马帅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温家宝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对这一问题的表述,赢得全场热烈掌声。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物权。近年来,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完善,为农民的土地物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应当看到,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农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仍待提高,落实和保护好农民的法定财产权利任重道远。
    从近年披露的一些案件看,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可谓易发多发,花样翻新。比如农用地转用征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征收农民土地时补偿标准过低,后续保障不足;一些地方在城市开发过程中,把城镇居民小区搬到农村,“赶”农民上楼;个别村干部违背民主程序和村民意愿,私自处置集体财产及其增值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常常打着“经济发展”的旗号。在涉及土地征收时,一些地方受错误发展观、政绩观驱使,处理不当,漠视农民的权益,甚至造成因利益纠纷激化成对抗性矛盾。这提醒我们,守护好农民的法定财产权利不仅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前景,也是对政府执政为民宗旨和依法行政能力的考验。
    守护好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民财产权利,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跟进配套措施。可喜的是,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3年时间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逐渐解决“产权不清”问题;今年有望出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也将给被征地农民更多话语权和保障权。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将为农民法定财产权利的保护进一步打牢基础。
    2011年我国城镇化人口首超农村人口,城镇化水平超过51%。伴随城市扩张和越来越多农民“洗脚上田”,农民财产权利保护也将面临新情况、新变化和新问题。前有法律保驾护航,后有配套政策措施跟进,我们期待着农民的财产权利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得到保护,广大农民能够公平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涂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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