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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时间:1970-01-01 08:00:00来源:作者:贝宜可

  农民希望龙头企业带动,主要是农户在市场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多年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在建设现代农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龙头企业在带动农户实现增产增收的同时,在利益分配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日前,国务院出台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首个系统性文件。同时,第五批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也向社会公布。一时间,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引起人们的关注,诸多关切中,如何理顺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让农民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成为焦点。

  农民希望龙头企业带动,主要是农户在市场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一家一户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与标准化、优质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弱,农户经营规模小,信息渠道少,难以抵御千变万化的市场带来的风险,也无力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取得增值效益。

  多年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在建设现代农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龙头企业运用产业化经营模式,帮助农户获得了较好的规模效益,增强了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数据显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多种形式带动农户约1.1亿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年户均增收额从2000年的900多元,快速增长到2011年的2400多元。

  不过,龙头企业在带动农户实现增产增收的同时,在利益分配上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分散的农户与龙头企业不是对等主体,在市场交易中谈判地位较低,其议价能力弱。其次,订单合同有些不够规范,内容不太明确,履约比例不高,2010年订单合同违约比例达12.05%。农民与龙头企业的利益联系机制不健全,已成为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有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3种形式。传统的合同方式带动农户的产业化组织约占总数的68%,合作、股份合作等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的产业化组织不足总量的三分之一。

  因此,大力发展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是目前龙头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努力探索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既可以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已经达到了52万家。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打交道,签订稳定的供销合同,采取最低收购价、利润返还等方式,并通过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服务,很好地带动了农民就业增收。

  从机制上看,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需要形成龙头企业的竞争淘汰机制、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从外部来讲,要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部门可以对主营业务脱离农业、带动能力明显不足,甚至欺农害农的企业,取消“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使之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从内部来讲,龙头企业自身要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在企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应当在带农增收、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员工福利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所作为。具体而言,要规范订单农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为农户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等各类服务;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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