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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亟待“松绑扩容”专家建议启动修法工作
时间:1970-01-01 08:00:00来源:作者:
   我国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距今已有18年之久,其间仅是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对外贸易的发展,现有的仲裁制度设计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近日,在由济南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衔接与完善理论研讨会上,与会者建议应以民诉法修改为契机,尽快启动对仲裁法的修改。

  仲裁制度设计关乎国家形象

  “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认为,没有这部法律,就没有全国200多家仲裁委员会的诞生,也不可能产生国内众多的优秀仲裁机构、仲裁员。

  “仲裁法已施行了18年,其间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制定仲裁法时的各项条件与现在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但仲裁法却一直没有修改。”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新民说。

  “一部好的法律应该不断促进其所规范的对象的发展,从这层意义来说,现行仲裁法已严重滞后。”沈四宝说。

  沈四宝指出,从1995年到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对外贸易总额增长了近10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的经济环境变化都非常大,大量的企业走出去,走进来。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不可避免会产生纠纷,有纠纷就一定要解决,而仲裁是解决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

  “为何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有90%的案件都是通过仲裁来解决,而不是诉讼呢?因为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能够在10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我国不允许外国律师在中国执业,但可以参加仲裁活动。”沈四宝说。

  “因此,会有许多外国律师及组织了解我国的仲裁制度,从这一层面上来讲,我国仲裁法的立法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沈四宝强调。

  制度不合理导致案件外流

  “目前,我国仲裁制度的落后导致了大量涉外案件外流,特别是一些必须适用我国法律的仲裁案件的外流,对中方显然不利。”沈四宝分析,一是外国的仲裁员对中国的法律不熟悉;二是在仲裁中,我国的律师大多只熟悉仲裁法延续下来的做法,对国际上的做法不太熟悉,这就导致这些仲裁案件很难胜诉。

  “要使这样的案件留在国内仲裁,还需要做很多的工作,首先就是修改仲裁法。”沈四宝认为,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差别是导致大量案件外流的重要原因。

  “比如程序问题,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条款有效与否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而国际通行的是由仲裁庭来决定,因为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机构,很难对大量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沈四宝举例说。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很多国外大企业都了解中国的规定,无法接受中国仲裁法的一些规定,于是在商讨由哪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往往不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从而导致案件的外流。”沈四宝说,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关仲裁的问题不是仅通过民诉法的修改就能够解决的。

  利于健全多元化解决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呈现复杂化趋势,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不能只依靠法院的力量,而应当依靠社会的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王新民认为,社会矛盾的解决主要依靠三大力量: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制度应该在解决社会经济矛盾、化解商事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

  “仲裁制度的发展本身有其重要的意义,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中,我们在重视诉讼的同时也要重视仲裁和调解,保证仲裁制度健康、独立地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逐步形成了在市场中求发展、在诉讼中化解纠纷的意识。同时,随着我国大调解格局的形成,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通过调解解决。”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参平说,据我国2008年的相关调查数字显示,全国法院系统受理民事案件1071万多件,各类调解组织受理纠纷498万件,而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仅有86000多件。

  张参平建议,应以民诉法修改为契机,认真总结民诉、仲裁和调解制度发展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尽快启动对仲裁法的修改,对其“松绑扩容”,加快仲裁法发展并与国际接轨,使仲裁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主渠道,与诉讼、调解一道化解矛盾,切实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为全社会形成民主、自治、和谐的氛围创造更好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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