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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时间:1970-01-01 08:00:00来源:作者:
 

    2006年起,被告人民电影院与季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其所属舞厅发包给季某承包经营。季某一直沿用被告的工商营业执照,未以自己名义申请工商登记,并将歌舞厅交由孟某实际经营。同年12月,实际经营人安排原告成某到舞厅从事音响播放工作,工资由实际经营人发放。2010年3月,成某以被告人民电影院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实际经营人孟某邮寄了辞职申请书。2010年4月19日,成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仲裁委以成某提供其与人民电影院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成某随即起诉,请求判决人民电影院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和最低工资差额,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被告人民电影院辩称与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从指挥,接受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发放劳动者工资,并保障劳动者享有相关权利。本案中,原告成某和歌舞厅实际经营人孟某商谈后从事音响放映工作,服从实际经营人安排,从经营人处领取工资。成某未为人民电影院提供劳动,被告亦未发放其工资,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关系,故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被驳回。

    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了结纠纷。

    笔者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第一,被告与季某在成立承包关系的同时也形成了挂靠关系。所谓挂靠,一般是指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具备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经济实体,以挂靠的形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经营,以转换个人或企业所有权性质,从而换取经济利益的一种经营模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本案中,电影院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季某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季某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而是借用电影院的营业执照经营。因此,双方在形成承包合同关系的同时也形成挂靠关系,依法应共同列为本案当事人。

    第二,原告成某与季某之间构成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原告接受歌舞厅实际经营人孟某安排,一直从事歌舞厅音响播放工作。季某作为承包人,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其与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被告电影院与季某应连带承担上诉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责任。《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季某,借用被上诉人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经营过程中,招用成某从事舞厅音响播放,依法应承担上诉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如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电影院作为营业执照的出借方,其出借行为对导致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无效负有责任,其在未能证明其已提出反对并将借用或挂靠事实告知给成某的情况下,依法应向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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